依职权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启动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具体体现。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履行依职权监督职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引各级检察机关依职权能动履行民事检察职责,实现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日前从各地报送的案件中选编了4件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典型案例。现将4件典型案例予以刊发,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应某喜与贵州某医药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依职权监督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 调查核实 能动履职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8日,应某喜与贵州某医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贵州某医药公司向应某喜借款27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期限内按借款金额以每月1.4%计算利息;如逾期还款,则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利息,而且还需从借款之日起按逾期还款额每日千分之三向应某喜支付违约金。黄某荣、杨某利、李某鹄在上述协议上签字,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应某喜与贵州某医药公司、四川某变电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四川某变电公司代应某喜向贵州某医药公司支付借款270万元。2010年12月3日,四川某变电公司出具270万元的转账支票,然后交给贵州某医药公司,贵州某医药公司签收后出具收到借款确认书。四川某变电公司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相关账户交易记录显示,该账户于2010年12月6日发生一笔支出业务,金额为270万元。借款到期后,贵州某医药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荣、杨某利、李某鹄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应某喜遂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贵州某医药公司向应某喜偿还借款27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黄某荣、杨某利、李某鹄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州某医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应某喜的全部诉讼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职权监督情况】
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在侦办贵州某医药公司内部员工内外勾结职务侵占一案过程中,发现相关事实与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于2014年3月4日就应某喜等人涉嫌犯罪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因涉及虚假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本案进行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虚假诉讼,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驳回应某喜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依职权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查阅原审案卷及调取相关款项的往来情况,查实了本案涉及虚假诉讼的相关情况,这是本案抗诉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是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应某喜与贵州某医药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据公安机关对应某喜及刘某刚的询问材料及应某喜自愿放弃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应某喜本人并没有与贵州某医药公司协商借款事宜,也没有参与实施行为,而仅仅是根据刘某刚的委托在协议文本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应某喜系刘某刚的姐夫)。
二是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刘某刚与贵州某医药公司之间亦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刘某刚系与贵州某医药公司的黄某荣将另案中400万元真实借款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和违约金,共计270万元变更为借贷关系,所谓借贷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事实上,此借条的目的是为了固定双方所约定的远远超过国家所允许的利率和违约金的款项,为了掩盖刘某刚高利贷的非法利益。
三是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四川某变电公司并未代为履行涉案借款协议。经公安机关查实,四川某变电公司在签订该代付借款协议前已被工商局注销,其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且该公司并未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开立过银行账户。以该公司名义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开设账户并开出270万元转账支票系应某喜、刘某刚等人冒用,且根据重庆某电器厂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洪的陈述,开出涉案转账支票270万元所需的款项系由其所支出。
四是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贵州某医药公司并未实际收到应某喜、刘某刚履行270万元“借款”的转账支票,也未从中实际获益。综观全部履行环节,270万元的转账支票系在加盖了虚假的贵州某医药公司财务专用章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重庆某电器厂,使该270万元的转账支票顺利地回到了刘某刚和实际出资人刘某洪所控制的私人企业,其真实目的是使刘某刚取得借以向贵州某医药公司主张270万元“借款”的虚假证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是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方式,也是加强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重要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因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在民事判决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本案中,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采取向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等调查措施,查明应某喜与贵州某医药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刘某刚与贵州某医药公司之间亦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四川某变电公司并未代为履行涉案借款协议,贵州某医药公司并未实际收到应某喜、刘某刚履行270万元“借款”的转账支票等事实,使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证明了应某喜、刘某刚等人单方进行虚假诉讼,掩盖高利贷非法利益的有关情况,实现了精准监督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