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一案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低于法定刑,属畸轻,故依法提出了抗诉。该案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郊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12月24日,郊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我院对审判活动的依法监督,准确惩治了犯罪,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