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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回头看":确保公益诉讼办案实效 为了更好地"往前走"
时间:2022-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是确保公益诉讼办案实效的重要一环。一次乃至多次“回头看”,都是为了更好地“往前走”: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持续跟踪落实;对整改后又反弹回潮的,深挖根源,力促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对未落实、假落实且情节恶劣的,果断起诉,办成“法治样本”。

  “步文亭”不再脱管

  这个案件办的效果好,推动了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真正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价值所在。”今年1月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区委书记郝代伟在该区检察院调研时,对该院办理的“步文亭”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赞不绝口。

  看起来是个小案,办理过程却并非一帆风顺,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汤恒明对此深有体会。

  王步文是安徽早期学生运动领导人,也是第一任安徽省委书记,1931年4月因叛徒出卖在芜湖被捕,同年5月31日在安庆壮烈牺牲。1991年5月,芜湖市委市政府为纪念安徽省委成立暨王步文牺牲60周年,建设了“步文亭”。该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位于芜湖市镜湖公园柳春园对面,占地面积340平方米。

  2019年12月,镜湖区检察院收到芜湖市检察院交办的关于“步文亭”环境脏乱差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汤恒明与检察官助理张雨晨一起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我们一眼就看到亭子左边摆放了十几个垃圾桶,散发出难闻刺鼻的气味,亭子下面有一个70多岁的老人以此为‘家’,棉被、凳子、塑料桶等生活物品摆得到处都是,亭子后面的挽联墙上晒着十几双鞋子,这让我们很震惊。”

  初步了解情况后,办案人员立即与区城管局、民政局、范罗山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电话联系沟通,建议从速予以处理。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很快将老人妥善安置,对亭内垃圾桶、杂物进行了清理,并对现场进行临时围挡。

  现场环境虽然得到初步整治,但建成近30年的纪念碑亭很多地方都已破损,照明设施也受到损坏,修缮工作该谁来做?今后的环境卫生管理又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相关部门一度也说不清。

  通过实地勘查、走访调查、查阅资料,办案人员查明“步文亭”产权登记在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由芜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芜湖市国资委”)负责监管。由于原来委托管理的芜湖花鸟市场物业公司已于2018年4月撤离,该纪念设施就此处于“脱管”状态。

  2020年1月14日,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向芜湖市国资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监督保护管理职责,综合整治亭内“脏乱差”环境,修缮维护破损的纪念设施,设立警示、照明、保护标志等。收到检察建议后,芜湖市国资委投入26万元对“步文亭”进行改造维修,完成整体修补翻新、碑文断纹修补、花圃清理移植等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镜湖区检察院。

  2020年10月,镜湖区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时,发现“步文亭”后期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相关配套设施还没有建立,经多次催告也未予全面整改,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同年12月,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就此案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芜湖市国资委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违法,要求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好革命烈士纪念设施。

  明明已经做了不少修缮工作,可还是被检察机关起诉,芜湖市国资委对此不理解。为最大程度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芜湖市、镜湖区两级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出面协调解决难题,镜湖区检察院分管领导多次与有关方面沟通,做好解释工作。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也多次上门与芜湖市国资委对接,就“步文亭”后期环境卫生管理、案件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座谈商讨。

  检察机关深入细致的工作打消了行政机关的顾虑,芜湖市国资委全面履职,在“步文亭”内安装了监控视频和照明设施,设立多个保护、警示标志,加强日常卫生保洁管理。此后,镜湖区检察院会同该区法院、相关主管部门再次“回头看”,经现场查看,确认整改合格。

  鉴于芜湖市国资委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经镜湖区检察院建议,2021年6月17日,镜湖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结案后,镜湖区检察院还就进一步落实烈士纪念设施属地归口管理问题,加强与芜湖市国资委、镜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磋商。2021年11月,芜湖市国资委将“步文亭”日常维护管理事务移交给镜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步文亭’这个案子虽然不大,却说明了检察机关无论大案小案都能够履职尽责,多元处理矛盾,多元化解纠纷。”2021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蚌埠第一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党委书记、总校校长崔建梅说。

  看了又看垃圾场终于整改到位

  冬日暖阳下,河南省潢川县张集乡春河左支二河岸边,一群检察官正在细细观察。恰巧有村民路过,他与检察官聊起来:“以前这里垃圾成堆,尤其是到了夏天,臭气熏天。现在好了……”

  事情要从一年前说起。2021年1月9日,潢川县检察院在落实“河长+检察长”制度进行例行巡河时,发现春河左支二河岸边有一处生活垃圾填埋场,附近村民对此充满了抱怨:“这个垃圾堆有七八年了,你们检察院能不能给管管?”“我的孙子孙女都还小,就怕这垃圾堆有细菌啥的”……

  在村民指引下,检察官发现岸边堆放有大量无法自然降解的生活垃圾,有的垃圾堆虽然有泥土覆盖,但长年累月风化,大部分已经裸露在外,垃圾场又紧邻河流和居民区,严重影响当地人居环境和群众身心健康。

  此处生活垃圾处理不当,张集乡政府应依法履行属地职责。为此,2021年2月1日,潢川县检察院向张集乡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乡政府组织开展对春河左支二河岸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治理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自收到检察建议后,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力推动整改,已对岸边垃圾进行了全面清理。”2021年3月31日,张集乡政府向潢川县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

  但是,“我们跟进调查发现,张集乡政府只是对该河滩上的零散垃圾进行了清理,对岸边的一处垃圾堆并未进行清理,而是用绿网简单覆盖。”潢川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张集乡政府避重就轻,并未进行实质整改。该院再次督促张集乡政府依法积极履职。但是,张集乡政府仅将垃圾堆表面部分垃圾转运他处,并在垃圾堆上方用泥土进行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整改措施。

  承办检察官邀请潢川县自然资源局对垃圾现场的面积进行测量,确定该地块垃圾占地面积为1133平方米。同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该处垃圾堆是张集乡政府在2013年租用村民刘某的一处水塘,用于堆放垃圾而长期形成的。

  多次督促整改后,社会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鉴于此,潢川县检察院在2021年8月24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张集乡政府依法履行对辖区生活垃圾治理职责。

  张集乡政府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将整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将陈旧垃圾集中挖出、转运处理。其间,张集乡政府主动邀请承办检察官到现场进行查看指导,确保整改一次到位。

  2021年10月22日,张集乡政府就整改工作情况向潢川县检察院递交了整改报告并附现场图。整改报告显示,原有垃圾已全部被清运,恢复土地1.7亩。

  再次“回头看”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次整改效果比较理想,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符合撤诉条件。2021年10月25日,潢川县检察院就该案是否符合撤诉条件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当地村民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出示了“回头看”的现场视频资料,听证员就该案是否达到整改效果、是否符合撤诉条件展开讨论后认为,整治已经达到标准,作撤回起诉处理社会效果会更好些。

  2021年10月29日,潢川县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潢川县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红色地标”得来不易

  新年伊始,我们就与检察机关共同谋划,将剩余的散葬烈士墓全部迁进烈士陵园,预计这项工作将在清明节前完成。”今年1月5日,记者驱车50公里,从河北省灵寿县城到达该县烈士陵园,灵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袁军国指着新落成不久的烈士陵园说,这里正在被打造成全县“红色地标”。

  灵寿县是革命老区,是晋察冀边区政府和抗大二分校所在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有近2000名革命烈士牺牲于此。据灵寿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任祥凤介绍,2019年4月,该院对全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开展了摸底调查。通过走访15个乡镇发现,全县共有35处烈士纪念设施、503个散葬烈士墓孤立于荒山野岭、田间地头或村民的屋前房后、公路边,没有集中独立的纪念场所,没有划定保护范围,有的被严重侵占、挤占,有的缺乏维护破损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灵寿县检察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把零散分布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合理整合,修建与灵寿县革命老区形象相符的烈士陵园。

  2019年10月,灵寿县委、县政府要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真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分类拿出整改意见。2020年4月,灵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灵寿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划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加快完成烈士陵园建设等任务。

  2020年6月,任祥凤和同事进行第一次“回头看”。他们跋山涉水,历时15天,行程600多公里,对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均重新走访调查,发现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相关文件只记录了33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还有2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未被列入。”办案组将情况层报上级检察院。2020年7月,经河北省检察院批准,灵寿县检察院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一案进行立案,并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调取县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名录、英雄烈士事迹编撰材料等。调取的证据显示:现有的《灵寿英烈》一书编撰于1989年10月,距今30余年,书中记载的许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与实际情况有诸多不符,亟须重新编撰。

  2020年9月,该院向灵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问题整改检察建议书,详细列明了35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分布位置。

  2020年11月,灵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回复该院称,已按检察建议书要求完成整改。但检察机关在审查复函时发现,该局对检察建议书第一项建议中关于烈士纪念碑丢失、烈士墓被夷为平地的问题没有回复。同年12月,办案组对存在问题的烈士纪念设施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英雄烈士纪念碑碑文模糊、碑体污损、纪念碑被挤占等问题没有整改。

  2021年2月,经层报河北省检察院批准,灵寿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灵寿县检察院积极牵头,召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文物所等部门召开推进会,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迁入方案、协调解决搬迁中遇到的难题。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不可移动县级文物的相关规定,经请示省、市文物保护部门,最后确定35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原地保留6处,根据情况进行维修保护;其余29处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全部搬迁到烈士陵园统一管理。县政府批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搬迁经费90万元。

  在灵寿县检察院积极推动下,中断多年的灵寿县烈士陵园工程重新启动。2021年8月,总投资2500余万元、占地面积1.3万余平方米的灵寿县烈士陵园全部竣工。2021年8月25日,灵寿县检察院依法向灵寿县法院撤回起诉。目前,28处烈士纪念设施已按照搬迁方案如期迁入烈士陵园集中管理保护。

  (来源:正义网)